玻璃鋼防腐工程稅金和包干費
2019-07-23 05:33:00
玻璃鋼防腐工程稅金
稅金是指國家稅法規(guī)定的應計入建筑安裝工程造價內的營業(yè)稅,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。
(1)營業(yè)稅指施工企業(yè)承包建筑安裝工程的收入按國家規(guī)定的稅率向稅務部門繳納的稅款
(2)城市維護稅指為加強城市維護建設,擴大并穩(wěn)定城市維護建設資金來源,由納稅人在交納營業(yè)稅的同時,按國家規(guī)定的稅率向稅務部門繳納的用于城市維護建設方面的稅款。
(3)教育附加費指為發(fā)展地方教育事業(yè),按國家規(guī)定的附加率,向稅務部門繳納的費用。
冶金部建筑安裝工程稅金計算。根據北京市建委、計委、財政局、建行北京市分行(87)京建字第113號文件、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發(fā)(1989)93號文件及京政發(fā)(1993)36號文件規(guī)定的費率標準繳納稅金,計算方法是:稅金計取基數=(直接費十企業(yè)經營費+利潤)X稅率3.4%公式中企業(yè)經營費內容為企業(yè)經營管理層對建筑、安裝、市政施工管理部門在經營中所發(fā)生的各項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。用和財務費用
玻璃鋼防腐工程包干費
包干費是指按施工圖預算加系數承包的工程,對不可預見的費用采取系數包干的費用。
(1)包干費的包干內容
①執(zhí)行費用定額期間,在費用范圍內,國家對某些費用的標準和價格上調,而費用定額未作調整時所增加的費用。
②設計變更增減相抵后,凈增值在包干費的20%以內(含20%)的設計變更。
③停水停電每月在工作時間助h以內(含8h)的停工窩工損失。
④在國家標準允許范圍內的材料理論重量與實際重量的差異。
⑤由于建設單位原因,設備材料供應不及時而造成的停工窩工每月在24h以內(含24h)的損失。
(2)包干費不包括的內容
①改變設計結構、擴大設計規(guī)模、改變工藝流程、提高工程標準等的設計變更,②地下古基、文物及其他障礙物處理的費用,③因停建、緩建、計劃變更及非施工單位原因造成的停工、窩工、機械停歇、材料倒運等的損失。④材料品種、規(guī)格代用造成的量差、價差以及建設單位供應的各種材料價差費用,⑤由于不可抗拒的各種原因所造成的損失,預防或減少損失的措施費用。⑥建設單位臨時委托的各種工作的費用,⑦政策性的調整所增加的費用。
(3)包干費可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根據工程建設需要,經雙方協(xié)商在合同中擴大或縮小包干范圍,相應調整包干費費率。
(4)設計變更的費用由施工單位編制預算,經建設單位同意后包干使用。凡在包干范圍內設計變更不應計取包干費,其他各項費用按規(guī)定計取。凡在包干費范圍外的變更和委托,各項費用均按此規(guī)定計取化工部1989年規(guī)定:預算外包干費以直接費加間接費為計算基數。工業(yè)建筑安裝工程費率為5%;民用建筑安裝工程為3%。
稅金是指國家稅法規(guī)定的應計入建筑安裝工程造價內的營業(yè)稅,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。
(1)營業(yè)稅指施工企業(yè)承包建筑安裝工程的收入按國家規(guī)定的稅率向稅務部門繳納的稅款
(2)城市維護稅指為加強城市維護建設,擴大并穩(wěn)定城市維護建設資金來源,由納稅人在交納營業(yè)稅的同時,按國家規(guī)定的稅率向稅務部門繳納的用于城市維護建設方面的稅款。
(3)教育附加費指為發(fā)展地方教育事業(yè),按國家規(guī)定的附加率,向稅務部門繳納的費用。
冶金部建筑安裝工程稅金計算。根據北京市建委、計委、財政局、建行北京市分行(87)京建字第113號文件、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發(fā)(1989)93號文件及京政發(fā)(1993)36號文件規(guī)定的費率標準繳納稅金,計算方法是:稅金計取基數=(直接費十企業(yè)經營費+利潤)X稅率3.4%公式中企業(yè)經營費內容為企業(yè)經營管理層對建筑、安裝、市政施工管理部門在經營中所發(fā)生的各項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。用和財務費用
玻璃鋼防腐工程包干費
包干費是指按施工圖預算加系數承包的工程,對不可預見的費用采取系數包干的費用。
(1)包干費的包干內容
①執(zhí)行費用定額期間,在費用范圍內,國家對某些費用的標準和價格上調,而費用定額未作調整時所增加的費用。
②設計變更增減相抵后,凈增值在包干費的20%以內(含20%)的設計變更。
③停水停電每月在工作時間助h以內(含8h)的停工窩工損失。
④在國家標準允許范圍內的材料理論重量與實際重量的差異。
⑤由于建設單位原因,設備材料供應不及時而造成的停工窩工每月在24h以內(含24h)的損失。
(2)包干費不包括的內容
①改變設計結構、擴大設計規(guī)模、改變工藝流程、提高工程標準等的設計變更,②地下古基、文物及其他障礙物處理的費用,③因停建、緩建、計劃變更及非施工單位原因造成的停工、窩工、機械停歇、材料倒運等的損失。④材料品種、規(guī)格代用造成的量差、價差以及建設單位供應的各種材料價差費用,⑤由于不可抗拒的各種原因所造成的損失,預防或減少損失的措施費用。⑥建設單位臨時委托的各種工作的費用,⑦政策性的調整所增加的費用。
(3)包干費可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根據工程建設需要,經雙方協(xié)商在合同中擴大或縮小包干范圍,相應調整包干費費率。
(4)設計變更的費用由施工單位編制預算,經建設單位同意后包干使用。凡在包干范圍內設計變更不應計取包干費,其他各項費用按規(guī)定計取。凡在包干費范圍外的變更和委托,各項費用均按此規(guī)定計取化工部1989年規(guī)定:預算外包干費以直接費加間接費為計算基數。工業(yè)建筑安裝工程費率為5%;民用建筑安裝工程為3%。